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处理方式】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2020年1月30日,张某在开车回家的路上不幸遭遇车祸,意外身亡,张某之前自己经营一家酒店,有自己的个人财产300万。张某身边的亲人有:张某的母亲,张某的妻子,张某的哥哥,张某和妻子收养的孩子小翠,以下( )无权获得张某的遗产。
【解析】A项: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和子女。张某的母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获得遗产。
B项: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和子女。张某的妻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获得遗产。
C项: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和子女。法定继承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当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时候,先第一顺序继承,所以张某的哥哥无法获得遗产。
D项:小翠为收养的子女,收养的子女在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就当做张某的孩子,所以也是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获得遗产。
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子女包括:原配所生、私生子、收养、继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