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想我们的农民工朋友对职业病这么肤浅的了解、这么低的防范意识,怎么去谈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患了职业病以后怎么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职业病有着明显的特点:它不象“触目惊心”的“红伤”(安全事故),而是“隐而不见”的“白伤”,往往难以获得较高的关注度,好些人(包括职业病患者本身),没有把它当成病。职业病具有隐蔽性、迟发性等特点,慢性职业病、特别是尘肺病和有些化学中毒的潜伏期较长,比如尘肺病可长达数年甚至数十年,其危害往往被人们忽视,大病也就当成了小病。一些农民工尽管检查出了尘肺、血铅超标、砷超标等明显的职业病,都只是悄悄打几针便心安理得了。职业病的患病群体常常是最普通的劳动者,不象传染病那样,社会各个阶层都可能罹难,极易引起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而职业病的患病群体是“最底层”的普通劳动者,也属于“弱势群体”。有的农民工也试着去找过老板,老板开摆他们找这部门找那单位,却没有得到任何结果。
老家有一位患上了“三级尘肺病”的堂叔,终日以泪洗脸,哀叹着“在活没人管,死后没人埋!”这话强烈地震惊了我的心。于是,我根据这位堂叔的具体情况,想帮他走出一条维权路来,结果损财费力不讨好,奔走了七八个衙门、五六个企业、上千里路,还是徒劳无功。
职业病的患病群体维权难,主要难在职业病的健康责任难以确定。尽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职业病“比较”工伤处理,可毕竟不是工伤,工伤的责任显而易见、比较好划分,也不象冶炼行业职业病急性伤亡事故,急性伤亡事故责任确定也不难。当前职业病的发生、发展和死亡过程十分复杂,现在的农民工并非过去的“全民工”或“集体工”,大部分终身在一个单位工作,“生是单位管,病是单位治,死后单位埋”。而农民工由于劳动关系不固定,流动性大,在一个单位干到底的几乎找不出几个来,大部分经常“跳槽”,因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十分复杂,即使患上了职业病,恐怕想维护自己的权益,要讨说法,他们也不一定能够进对“门”,找到真正的“主”。即使经过科学鉴定能够找到责任单位,也许那些属于自兴自灭的责任单位早已销声匿迹了。
不仅农民工如此,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同样面临这一难题。以郴州市许家洞煤矿为例,2002年申请破产后,数百职工身份置换,就再也没有进行过体检和普查,其健康影响更难以准确估计。特别是部分职工见树倒糊荪散、又转战寻找其他理想的就业门路去了,以后他们检查出了职业病,找谁去解除后顾之忧呢?
我国目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覆盖率很低,职业病监测信息体系尚不健全,因此现有数据可能大大低于实际患病人数,而开展大规模职业病普查的难度很大。因此,职业病的发生源头在哪里?它的形成过程经过了哪些企业?哪些企业会引发职业病?那些企业还存在吗?职业病患者大多死于合并症状,哪种病是致死病因?你的维权依据在哪里、充分不充分?等等一系列的问号都是难题,相关单位互相推卸责任的焦点问题。
于是,“病急乱投医”的现象便出现了。2000年初郴州市一家砷制品厂发生泄漏事故,数百人因尿砷检验超标而住院治疗。事故导致企业法人代表被判刑,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受害者治病无钱,便将市环保局团团围困了一天。照此下去,用不了多长时间,政府相关部门很有可能经常出现被职业病患群体围困的局面。
鉴于当今农民工患了职业病维权这么难,要使农民工职业病患者能够顺利进行维权,必须采取针对性极强的良方。关键是要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并建立健全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政策体系。
各级政府要强化履行职责。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严格依法行政。对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接触的项目建设,要依法按程序进行评价、审批,从源头上消除或最大可能减少对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要积极调整产业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技术和生产方式。要整合行政资源,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如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安全生产部门等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部门,把监管力量集中起来,杜绝监管真空。对相关企业及其员工,要加大《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切实增强劳动者的环境意识、健康意识和维权意识。
用人单位要强化落实责任。作为职业病防治责任主体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并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等等。
农民工更应该具有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窃以为:在当前劳动用工存在随意性极大的情况下,要实现自我保护和维护权益,必须掌握充分有力的证据。因为,万一发生维权法律纠纷,必须依靠证据才能维权成功。所以,农民工在长期的、变化着的工作中,必须重点掌握自我保护、维护权益的重要依据“两本书”,一本书是劳动合同书。当前不少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象“自由市场”,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其实这是为了减少危险性。合同内容很不规范,有些“霸王条款”的味道,甲方似乎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乙方却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因此,农民工签订合同时,对相关条款诸如权利和义务、劳动保障措施、福利待遇等做到严格审查,避免职业病患者的维权官司输在“合同”上。另一本书是健康检查诊断书。尽早发现职业病、便于采取补救措施的重要环节就是按时进行健康检查。为了防止法律纠纷,用工单位和农民工都应建立定期体检制度。用工单位对工人上岗前进行身体状况检查,可以掌握其身体状况,避免转入健康纠纷。职工下岗前进行身体状况检查,同样可以掌握自己的身体状况,发现职业病需要维权时的最重要的依据。
除此之外,农民工要实现自我保护,心里还应该有五个“底”。一是对相关法规政策要有底。农民工、特别在接触职业性环境的农民工,对《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主要精神,必须认真学习、充分理解、完全掌握。二是对工作环境要有底。所在企业是什么样的环境状况,什么样的环境状况才符合健康的标准,劳动环境应该具备哪些设备设施才算安全等等,劳动者都应该掌握清楚。企业环境出现反常、恶化现象,劳动者可以拒绝上班、提出抗议、并向有关部门及时举报。三是对工作要求要有底。在接触职业性环境劳动,都有具体严格的防护要求,劳动者一定完全按要求使用,养成良好的工作生活习惯,千万不能做“节省一点劳保用品,损害一生身体健康”的蠢事。四是对身体状况要有底。即使有的企业老板以种种借口没有履行“体检”等义务,自己掏钱也要进行定期检查身体,不能让职业病蔓延发展,使小病酿成大病甚至不治之症。五是对所在企业现状要有底。农民工流动性最大的是小型企业,这些企业往往处于自兴自灭状态。农民工应该随时观察所在企业的动态,否则万一企业突然倒闭消失,不仅职业病责任无处追,而且连工资也许讨不回。总之,农民工在外务工,不能只埋头干活,必须多留个心眼,才能为实现自我保护、维护合法权益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