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保处提出认定申请。
2、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保处,初审责任人依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并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初审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场或在15日内下达补正通知书,限期补正。
3、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 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4、《工伤认定通知书》(载明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义务)于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西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