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深圳条例》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但前者的规定更加详细具体、规范,可操作性更强,在工伤认定方面也有一些变化:一是工伤范围中增加了“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条款,并增加了“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条款;二是规范了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属于工伤的伤害规定,强调“事故伤害”必须“因工作原因”导致,“暴力等意外伤害”必须“因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三是对上下班途中受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的规定,强调必须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行;四是放宽了在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伤的伤害规定,不再强调“遭受不可抗力”等易引起争议的表述,强调只要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五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此规定解决了以往员工申请工伤认定时部分用人单位不配合的难题。因为只要申请认定的员工提供了必要的证据,用人单位在社保部门告知应于一定期限内举证而没有及时举证或配合社保部门调查取证的,社保部门就可直接根据员工的举证材料进行工伤认定,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下面是三个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非工伤的案例。
事件:公司野外搞活动,员工在登山时被石头砸伤不能算工伤
2004年8月1日,深圳市某公司在市横岗园山风景区举行一年一度的旨在加强员工产品质量意识、推动产品品质进步的质量营活动。在景区登山活动过程中,一员工被石头砸伤,经深圳市横岗人民医院检查后确诊为右腓骨下段骨折并右踝关节半脱位。
按《工伤保险条例》被认定为非工伤:根据该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为工伤的规定,由于该员工是在景区登山活动过程中被石头砸伤的,不是直接由于工作原因引起的伤害,因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了非工伤认定的决定。
提示:员工在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要先确认是否直接由于工作原因导致,再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案例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必须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
事件:小巴司机开车时突发脑溢血,抢救四天后死亡不能算工伤
2004年8月16日,市某公司一司机下午2时左右驾驶中巴载客途中突感不适,被送到附近的医院时昏迷不醒,输液后仍未苏醒。转至布吉人民医院后,经检查确诊为脑溢血,并进行开颅排淤血手术。由于病情严重,17日转入市人民医院,18日上午做了气管切开手术,下午做了“脑血管”造影检查,晚上又做了第二次开颅手术,此后一直在重症监护室抢救,结果抢救无效,于21日凌晨宣告死亡。
该案件如果发生在去年,按原《深圳条例》应认定为工伤:根据该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在用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和执行工作任务时负伤、致死、死亡的”为工伤的规定,当事人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该案件发生在今年,按现行的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只能被认定为非工伤:根据该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工伤。该司机发病时间为8月16日下午2时,死亡时间为21日凌晨,从发病到死亡的时间已远超过48小时,所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案件为非工伤。
提示:单位和个人在申请类似的工伤认定前,首先要确认当事人突发疾病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且从突发疾病到死亡之间的时间是否在48小时内。如突发疾病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或已超过这一规定时间,则无须再申请工伤认定。
案例三:在上下班途中,必须是机动车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
2004年9月15日下午2点半钟,蛇口某商场一员工跟往常一样骑自行车去上班,当她骑到工业八路悠然居附近时,与对面驶来的残疾人专用三轮车相撞,造成脑震荡及面部、左手掌软组织擦伤。市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全部在三轮车一方。
该案件如果发生在去年,按原《深圳条例》应认定为工伤:据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或因工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遭受不可抗力而发生意外伤害而负伤、致残、死亡的”为工伤的规定,由于该员工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因此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该案件发生在今年,按现行的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应认定为非工伤:据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由于撞伤该员工的是残疾人专用三轮车,不属于机动车范畴,因而虽然事故责任不在该员工一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仍然认定改案件为非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