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主要指劳动合同、工资报酬的领取证明、工友的书面证明等(合同通知书复印件);
初次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诊断证明要注明诊断时间、受伤程度、受伤部位(带上复印件 );
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提供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裁定书及有关证明;
抢险、救灾受伤的,提供相关机构的证明。如民政部门、公安部门的证明;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
因公外出受到伤害的,提供公安部门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造成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和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复转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提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信息材料。信息要载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状况和联系电话;
亲属来申报工伤的要提供亲属证明身份证,用人单位、工会组织申报的要有介绍信;
二、办理时间、部门:
每月10日前,上午办理,区劳动局院内工伤认定办公室
三、审定:
工伤认定部门依据上述文件规定收到工伤申请15日审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材料不齐者30日内补齐材料,补齐材料后60天内做出认定结论;认定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职工或直系亲属和职工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