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工伤政策的调整,对用人单位及骗保行为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或者医疗机构拒绝或者未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
还规定,对于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与工伤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解除服务协议,5年之内不得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用人单位克扣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
另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