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送达程序不合法: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人社局在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材料后,未依照《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作出受理决定,在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过程中,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收到申请后,在未做出《受理决定书》的情况下,即对申请人提供的书面证言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继而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此过程违反法定程序。
3、未送达举证通知:
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未向申请人所属单位进行告知并送达举证通知,也未就相关证据、事实向其单位进行核实及调查。
在个人向人社局申报工伤认定,而非用人单位主动申请的情况下,人社局在作出工伤认定行政行为过程中,依法应充分保障与工伤认定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在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依法向用人单位予以告知并送达举证通知书。
故人社局在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未举证,并且用人单位没有认可并同意申请人属于工伤的情况下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程序违法。
(二)、事实不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当有确凿、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若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人社局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的规定,积极履行调查、核实职责,确保工伤认定结论事实依据确凿、充分。
人社局在双方对协议的履行事项争议较大且在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仅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提交申请书、协议书、病例、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及用人单位提供的职工餐厅承包补贴支付凭证,证明申请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