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因为人的行为,可能使他人的财产或者精神遭受损害。在损害发生后,可以恢复原状的,则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则可以通过金钱给付的方式赔偿损失。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负损害赔偿责任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契约另有约定外,应回复他人损害发生前之原状,原则上应填补债权人所受到的损害及所失利益。1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如果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行为时,一旦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否必然拥有向劳动者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或者说,在哪种情况下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有损害就有赔偿。按照责任自负的法理,谁造成了损害,就应当由谁来进行赔偿。问题是,实际情况往往是复杂的,远非一个责任自负就可以解决。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相对于劳动者而言,用人单位在经济上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参加工作仅仅是为了获取一份工资,为了谋生,属于弱势群体。如果让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承担较大数额的赔偿责任,显然对劳动者是不公的。如果将赔偿责任加之于用人单位,虽然可以促使用人单位采取预防损害发生的措施,如慎重选择劳动者,经常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和监督等,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全。但是如果劳动者故意侵犯用人单位的利益,损失还是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同样是不公正的。
因此,我们需要研究,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行为时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这样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也是公平的。我们认为,通过利益衡平与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能够解决这些问题的。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请求通常发生在以下三种情形下:
(1)劳动者由于履行职务行为不法侵害他人权利的,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在赔偿损害后,对于实施侵权行为的劳动者进行追偿。
(2)劳动者在执行职务时,不法侵害用人单位权利的,用人单位对于实施侵权行为的劳动者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3)第三人不法侵害用人单位权利,劳动者有过错的,用人单位在自我承担损害后向劳动者进行追偿。上述案例即属于此种情况。第三人为直接侵权人,某公司为侵害结果的直接承受者,在直接通过公安部门的追赃没有得到救济的情况下,某公司在自我承担损害后向汤某进行追偿。
上述三种情形下,由于劳动者为加害人,其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损赔偿请求权,有违肇事致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并且可能使劳动者疏于执行其职务。因此,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