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前置么
申请人:彭××,女,汉族,系四川省×××县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刘××,女,汉族,系四川省×××县人,身份证号码:,系公民代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彭××,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仲裁,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未到庭参加仲裁,亦未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2012年2月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花纸部员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5月6日中午,申请人在上班途与一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严重受伤。现申请人要求做工伤认定但被申请人拒不盖章,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仲裁。仲裁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本委查明: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并向本委提供工作证、考勤打卡记录、有被申请人盖章的个人收入证明、离厂证明及薪资结算清单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作出任何答辨意见,亦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委提供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本委对申请人提供的工作证、考勤打卡记录、有被申请人盖章的个人收入证明、离厂证明及薪资结算清单等证据全部予以采信。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本委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