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毕业于外地大学,由于符合进沪标准,公司同意给我办了户口,期间所有的手续费等全部是个人自理的,公司为此给我设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我想问,如果我提前离职的话,这个违约金是否对我有效?因为公司没有出过资。谢谢。
莫懿沁答复:
作为一名刚大学毕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可能是劳动合同,也可能仅仅是毕业生就业协议。对于这一点,当事人没有在提问中说清楚。就笔者实践中经常接触到的情况来看,很有可能是一份就业协议。
所谓就业协议,它仅仅是一种劳动合同的意向,他和劳动合同有很大差别,其中体现的比较明显的,就是在违约金方面。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即一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则劳动合同可以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情形仅限于条文中指出的两种,其他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用人单位都无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仅仅签订了一份毕业生就业协议,那么劳动者为其违约行为而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就要增加很多,就业协议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上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就指出,就业协议一经双方签署生效,如果发生用人单位不录用学生,或者学生不到用人单位就业等情况,违约责任方就要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今年有关部门统一制作的《上海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也增加了双方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如:用工双方必须填写合同期、服务期、试用期、福利待遇、工资等条款;一方解除协议不当或违反协议条款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可见,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是就业协议的话,那么只要劳动者违约提前离职,那他就需支付相应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