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看第一个问题,首先,该劳动者可能是询问明确规定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是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我们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 第十九条来看:“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并不是制定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其次,该劳动者询问的劳动合同是否无效问题,我们可以参看《劳动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因此只有存在这两种情形的时候劳动合同才会无效,其他情况下即使某一条款无效也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