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凯于2005年3月被成都市某公司招收后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3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张小凯认为公司给予自己的待遇太低,因此合同期满后就直接离开了公司。在张小凯离开公司后,由于与公司还有一些债务没有结清,公司没有为其转移档案。2009年6月,张小凯回到该公司,以自己的档案关系没有转移,和公司仍保持着事实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公司补发1年多的基本生活费和补缴各种社会保险费。但是,公司认为和张小凯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3月已经终止,且此张小凯也离开了公司,再没有为公司做过工作,因此断然拒绝了张小凯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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