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是我国特有的名词,也是大学生就业时备受青睐的单位。以前,事业单位比照适用公务员的相关规定,但《公务员法》作了明确排除后就突显出了法律调整的缺失。为了解决相关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在现行《劳动法》中并没有区分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合同法》对于事业单位则是继续延用了《劳动法》的规定,即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依照该法执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附则”所规定的: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该法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表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对于事业单位的扩充并不是整体性扩充,而只是扩充至了在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且与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有的名为“聘用合同”)的这一部分。这一扩充能够有效地弥补法律对于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之间无法可循的缺陷,但也留下了法律对于事业单位与其员工关系调整的多样性与复杂性。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还处于改革过程中,而且事业单位在经费来源、编制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都与企业不同,这使得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上也与企业有很大的差别。《劳动合同法》对事业单位的适用规定显示出较大的灵活性,特别是对一些公立学校,国家的相关部门应当尽早根据这些单位的特点出台特别规定来加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