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些用人单位在形式上实行了劳动合同制,但实际上仍然延用固定工制度时期的管理手段。如对劳动法规的理解不够全面,在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者在本系统内不同法人之间调动时,仍采用过去的行政调配手段,一纸调函,就让职工到新单位报到,忽视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重新签订等问题,从而引发劳动争议。
2、忽视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企业忘记提前30天发“意向通知书”,或者在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时,未办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使问题复杂化;还有在职工请假出国探亲时没有签订协议书,没有约定请假期限及逾期归后的处理;另外在职工患病休医疗期时,计算医疗期不够准确,反映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各种台账管理不到位。
3、企业改制未及时变更劳动合同。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以后劳动合同主体发生了变化,但是一些改制企业职工的劳动合同仍然是与原企业签订的,造成劳动合同双方主体不清,个别企业在改制时,将职工劳动合同全部重新签订为一年期,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职工合同到期终止时,企业不退入股股金,或按原始入股金额收回,职工意见很大。
4、企业在成批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工作不细。一些企业没有制订完善的实施计划,没有预案措施,缺乏民主程序,忽视思想工作,工作方法简单,政策法规宣传不够,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使终止劳动合同引发集体上访和集体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