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简称,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具体期限。合同期是每一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明确的内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根据相关规定,合同期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类型。合同期限的长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可以协商确定的。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合同期通常是一年或两年。
2、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与合同期有一定的联系:首先,试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内的,试用期和合同期的起算时间是同一的;用人单位不能将试用期从合同期中剥离。其次,试用期可由劳、资双方约定,且期限的长短根据合同期限来确定的,且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实践中,有的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结束后若劳动者考评不合格,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延长试用期,这类条款并不当然无效。因为当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低于法定最高值,在最高值范围内,双方是可以协商延长试用期的。但是,如果约定的试用期远远超过法定最高期限,那么超出的部分应当做无效处理,而超出部分的劳资双方权利义务按非试用期的权利义务来履行。
3、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服务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不是每个劳动者必须承担的义务。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只能与三类人员签订服务期协议,一是用人单位花费大量费用招聘的人员(有别于通过常规手段及资金招聘的人员)、二是投入大额资金进行特殊培训的人员(有别于只是在工厂内部进行的岗前培训、安全生产等必备培训)、三是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了特殊待遇的人员(如住房待遇、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的提供等)。
4、实习期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类是实习人员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单位通过实践进行一定专业训练的期限。实习期一般以一年为限。这类实习人员一般与单位都建立劳动关系,实习目的在于从工作中增强从事这些专业工作的熟练度,以便将来能够较为独立地从事这样的职业。如律师、医师、专利代理人等。对于该类实习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照实习人员实际工作情况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且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另一类是实习人员出于教学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如大学生的毕业实习。这类实习人员一般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实习的目的在于让学生接触社会,实践自己在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这类实习人员由于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当双方发生争议时,不能按劳动争议纠纷解决,只能按照民法上的劳务关系来处理。因此,这类人员到单位实习时,最好与单位订立一份“实习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实习期限、实习内容、实习报酬等内容。
5、见习期是计划经济分配体制下,针对大、中专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需要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该员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可见,见习期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但在本质上是一种试用期。
目前,见习期已渐渐退出劳动合同范畴,但在正式宣布废除前,仍有存在的可能。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在见习期内发生纠纷的,双方可按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来解决。
6、学徒期是针对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为了让其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学习期限。学徒期制度也是计划经济分配体制的一种产物,至今在一些技术岗位上仍然沿用。学徒期限一般根据工作岗位、技术等级要求来确定。虽说学徒期是新近员工学习、接受培训的期限,但该期限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且在劳动合同中可以同时约定试用期和学徒期。在学徒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学徒工安排工作岗位,并支付劳动报酬及缴纳社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