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通过民主程序,即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或者是经过职工集体讨论通过,并向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属于劳动合同的附件或有机组成部分。有的企业甚至将规章制度让劳动者签字认可,或直接包括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之中。因此,劳动者违反了规章制度,也就是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由于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企业和劳动者是平等的。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因此,基于违约行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而接受企业的经济制裁是劳动者的自觉自愿行为,不管这种自愿是基于劳动者的主动或被动。企业规章制度中载明的经济处罚,成为劳动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也就是违约金。
但是,这种违约金不是民法意义上的违约金。因为,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双方的关系应当受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来调整。劳动法和民法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企业罚款虽然具有违约金的属性,但是不能单纯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来调整,而应由劳动法等社会法来调整。
企业的罚款主要是弥补劳动者违约行为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当劳动者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时,一般会给单位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比如劳动者迟到以后,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迟到期间劳动者本人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在团体协同工作中,由于他的延误,造成其他人无法正常工作带来的损失;由于劳动者没有正常劳动,造成的预期利益的损失等等。但是,罚款并不等于赔偿经济损失。因为,除了第一种损失可以计算,多数情况下经济损失难以具体计算和衡量。因此,采取事先约定的违约金来赔偿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可操作性和高效性。
当然,有些违纪行为并不必然给企业造成损失。这时,罚款和经济损失没有关联,仅仅具有惩罚性的意义。这也是违约金所具有的法律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