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无效,但形成劳动事实的,应支付劳动报酬吗?
张峰出生于一个多子女的贫困家庭,排行老三,下面还有两个弟弟。整个家庭经济状况惨不忍睹,两个弟弟在上小学,大姐高三,二姐高二,偏偏父亲是个赌鬼,母亲又有风湿病,干不了重活,家里穷得丁当响。大姐参加高考考上了大学,一家人除了愁根本就没半点兴奋。因为自己成绩差,所以只有15岁的张峰做出了外出打工为大姐挣钱的决定。还算张峰运气好,不久便被一家餐饮店聘用,每天早上负责炸油条,早餐过后负责送外卖,双方签了合同,月工资300元。餐饮店老板人不错,但就是拖着不发工资。这可让张峰接受不了,姐姐那边还等着他寄钱呢。张峰每次去催老板,老板都乐呵呵应着,但就是不见工资的踪影。不久前餐饮店附近新开了一家旅馆,旅客们都喜欢来餐饮店吃饭。从此,张峰每天都得早起一个小时,晚上也得多干两个多小时。就是这样,老板还是拖着不发工资。张峰十分担心自己辛辛苦苦忙活一场最后一分钱都拿不到,思前想后他鼓足勇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张峰未满15岁,餐饮店招用童工,违反了《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规,裁决餐饮店与张峰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双方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餐饮店应向张峰支付3个月的工资及加班费,工资及加班费数额以餐饮店内同期与张峰同岗位员工的工资标准支付。但是,鉴于餐饮店内同期与张峰同岗位的员工每月的工资只有300元(包括加班费),扣除加班费后员工的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以餐饮店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张峰3个月的工资并相应地计算加班费,共1850元。餐饮店不服,认为既然合同无效,餐饮店就不需要向张峰支付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工资及加班费的裁决更是荒谬,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餐饮店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1)合同主体不合格。(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由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重大误解等而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3)合同内容不合法,即合同条款违法或合同缺乏法定必备条款。(4)订立程序不合法。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5)合同形式不合法。法律有特定形式要求的合同必须采用法定的形式。本案属于合同主体不合法的情况。本案中的劳动合同因合同主体不合法而使劳动合同全部归于无效。张峰才15岁,不具备劳动法上的主体资格,餐饮店安排其工作,违反了上述规定。
全部无效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只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被确认为全部无效之日起,由无效劳动合同所引起的事实劳动关系应予以终止。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依据劳动法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确定。张峰与餐饮店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由该劳动合同所引起的后果应当依据劳动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处理。
餐饮店应当按照店内同期与张峰同岗位的员工的工资标准支付张峰3个月的工资报酬。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只要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就应当获取最低劳动报酬。张峰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有权利获得劳动法上的最低报酬并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
劳动合同无效时,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同样适用《劳动法》。对于《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同样享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
引用法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