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公司给白小姐办了各种社会保险,为其制作了工资单,上面写着白小姐每月工资800元,并以此标准缴交保险。
直到2008年7月,公司忽然向白小姐送达了一份解聘通知书,双方发生纠纷。
发生争议后,福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白小姐从2008年2月至7月8日的工资2万余元,还有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庭审中,公司提出,公司已向白小姐下发任免通知,并为她缴交社保,应视为已与白小姐建立合同关系。在计算两倍工资时,也只能按照工资单上的800元,而不是实际所得4000元来计算。
鼓楼区法院认为,书面合同需要一定的形式与内容,所以公司与白小姐未订立书面合同。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至于工资数额的问题,由于白小姐出具的4000元工资标准的报告已经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且公司无证据证明白小姐存在应扣发激励工资、基本工资的情形,故工资标准应按此计算。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白小姐两倍工资2万余元及补偿金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