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放:2009年10月,原告王某在被告北京某石料生产公司打工,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3天,未签订书面合同。2010年1月2日凌晨,王某在工作期间被铲车车斗滚落的石头砸伤右脚,造成4跟趾骨骨折。公司安排王某以“杨军”的名字住院治疗,出院后即不再承认王某为其职工,否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停发王某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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