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这一规定,以下三种方式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1)书面劳动合同是判断劳动关系存在与否最强有力的证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开始用工,这意味着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同时成立;但有两种情况应当说明,一是劳动关系的建立早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用工后并未立即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在用工一个月才订立劳动合同的,此时劳动关系应在用工之日起就建立而不是合同签订日。二是劳动合同的签订早于劳动关系的建立。即用人单位在用工前就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由于某种原因合同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尚未履行,此时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
(2)用相关文件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来证明。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责任”
引用法条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