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工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劳务关系主体不特定,类型较多。可以是自然人与单位、自然人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关系。
(二)劳动者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休息休假、最低工资等待遇,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不享有。
(三)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中,双方根据《劳动法》约定合同期限、社会保险等条款,劳务关系中往往只约定报酬。
(四)用工期限不同。劳动关系具有稳定性,合同期、试用期严格约定。劳务关系具有临时性,用工期限短。
(五)隶属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单位,需要接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
(六)适用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
(七)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和内容不同。对外责任中,若是劳动关系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关系由劳动者承担;相互责任中,若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除了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承担经济补偿金等行政责任;若是劳务关系,则只需承担侵权和违约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