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要弄清楚乡镇国库代办处的性质与职责,以及王某的工作关系。国库代办处的性质是:乡镇级国库为国家金库县支库设立在各乡镇的代办处,是乡镇级地方国库。乡镇级国库代办处以下简称代办处的业务工作,由上级国库实行直接领导;代办处的工作直接对上级国库负责。代办处应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上级国库可以对代办处直接布置检查工作。代办处的职责是:1.办理国家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留解;2.办理国家预算支出的开支;3.向上级国库和同级财政机关反映预算执行情况等。因乡镇财政是国家一级财政,必须建立相应的国库机构,派王某任国库代办员,只是办公地点设在X县支行乡镇营业所。其工作性质和支行营业所的工作性质存在重大差异,故王某与X县支行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确认王某与X县支行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王某均不符合上述第二和第三项条件,故王某与X县支行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三、从劳动合同的效力看,必须把握劳动合同的生效条件,首先劳动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其次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合法。X县支行不是法人,不具备招收职工的资格,其主管单位也未授权;再者中国农业银行明文规定应按下发的招工计划、招工条件进行录用,各行无权自行招录。综上,王某与支行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因支行作为招收单位主体不合格,其行为违反总行的规定,是违法招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王某与支行签订的劳动合同不是依法签订的,未生效,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故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