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近年来,建筑业一直是买方市场,建筑商的活源没有保障,一些建筑企业的负责人片面地认为,一旦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就意味着要在没有活源时白养一批人。孰不知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灵活掌握,比如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内容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样既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又不会增加企业的人工费用。
第二,企业不能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这也是一直以来的热点问题。建筑施工企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所使用的劳务队绝大多数是农民工组成的,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当前作好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关键所在。对农民工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筑施工企业作为施工总承包方首先要选择好分承包(劳务队),要选择有一定经济实力、有一定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有丰富的同类工程施工经验,并且能够抵御一定风险的劳务队伍。其次,建筑施工企业要求劳务队必须建立工资的预留帐户,按工人实名制支付工资。
第三,企业不能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有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以资金紧张为由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致使农民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或患了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和补偿。其实为一个农民工缴纳全年的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也就相当于企业招待费中一条好烟或一瓶好酒的价钱。一旦劳动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重大工伤事故或患上了疾病,需要几万元甚至是几十万元才能够解决。
第四,有部分施工项目的领导,从节约成本的角度考虑,不愿使用本市城镇工,更倾向于使用外地农民工。认为城镇工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多,增加施工管理的成本。而外地农民工不但劳动力价格低,还可以逃避参加有关的社会保险。然而,他们没有考虑到城镇工无论从文化素质、业务技能方面还是员工队伍稳定方面都优于农民工。特别是近年来出现的豆腐渣工程,均与施工企业所用的 队伍不是正规军有关。
第五,部分劳动者缺失诚信,为了自己的私利不惜出卖企业的情报,或者带走企业的机密文件和关键技术跳槽到同行单位谋职。这就要求施工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劳动者职业道德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