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有的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由于我国法律尚未对劳动派遣作出较为完备的规范,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存在较为突出的“同工不同酬”、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职工难以参加工会组织和参与用人单位集体协商、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没有保障等问题。
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进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由于不同的利益群体对劳动合同法有不同的诉求,经营者和劳动者都希望这部法律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各自的利益,为此,全国人大向全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以求在立法过程中能找到最佳利益契合点。
从企业的角度,企业希望自身的自由度越大越好,法律对其的规范越少越好。郭军以合同期限为例说,劳动合同法草案针对这一问题设计了相应的制度,引导企业与劳动者签定长期劳动合同,然而相当一些企业希望劳动合同期限越短越好。目前,有经营者反映长期劳动合同会影响企业运作,影响企业效益,使员工产生惰性。
郭军将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诉求概括为四个字,即“公平合理”。郭军认为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最大的不同,是不存在简单的平等主体之间等价有偿的关系,而是一种强资本弱劳动的不平等关系。现实生活中劳动力绝对的供大于求,加重了劳动者弱势的地位。郭军认为,劳动合同法一定要做到“合理”,才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郭军指出,劳资平衡发展、劳资两利共谋发展是常识问题,现在却要“争取”,本身就反映出当前劳资关系存在的不平等和不平衡问题。
劳动力派遣问题最突出地显示了劳资关系发展的不平衡。劳动力派遣是从职业介绍活动衍生出来的、相对于传统雇用方式的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它将本为一体的雇用、使用相分离,形成派遣公司、要派企业、受派员工三方关系。2003年上海的一个调查发现,企业将应续签劳动合同职工改为劳务工,以降低劳动报酬标准,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义务。4000名被调查的劳务工中,有1193名是原来劳动合同期满后被转为劳务工,
劳动合同工大量改为劳务工使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者就业不稳定;其次,国家有关劳动力派遣的法律基本上属于空白,一旦发生纠纷,保护条件被大大降低,派遣员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现象时有发生;最后,劳动力派遣不是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是普通操作工,加重了劳动力市场上弱势就业人群的弱势地位。
法律规范社会关系达到相对平衡与合理和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劳动合同法化解劳资矛盾还需要相应配套的法规和政策。在我国的劳动立法中,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劳动法律较少,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郭军介绍说,《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法律只有《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另外还修订了《工会法》,增加了一些职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内容。其余的劳动立法多数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法律效力不强。调整劳动关系所急需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专项法律都还没有制定,影响了劳动关系的法治化进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林嘉认为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建设,首先应当处理好劳动法立法的目标模式与现阶段完善方式的关系。劳动法律制度建设的目标模式应是制定一部完整的劳动法典,但由于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体制改革的任务尚未完成,制定劳动法典的条件尚不具备,因此,制定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单项法律法规以填补劳动法的立法空白,对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的规定予以充实,是现阶段完善劳动立法的最佳方式。根据现实中各劳动单行立法的紧迫性和可行性程度决定其制定的先后顺序,专家们认为现阶段除《劳动合同法》外,还有三部立法亟待完善:
首先是《就业促进法》。就业问题是我国当前及未来长期存在的突出社会问题。郭军透露《就业促进法》正在起草过程中。《就业促进法》应当通过立法完善政府在促进就业阶段的职责以及劳动者获得救济的主要途径。此外,应明确规定就业歧视的内容,反就业歧视立法应确立就业平等、禁止就业歧视的原则,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就业歧视的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除法律允许的合理差别待遇外,任何单位在招聘员工时以及在使用员工过程中都不得有歧视行为。
其次是《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其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实现社会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建议国家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明确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待遇给付、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明确监督措施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