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事实劳动关系尚无明确的规定。但在多年的实务中,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界定,基本形成如下认同概念:事实劳动关系,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其他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因此,事实劳动关系符合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和特征。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其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具体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2.它是平等性与不平等性兼有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通过劳动合同建立,是一种平等关系;然而,在实现上又具有隶属性,即一方当事人隶属于另一方当事人。如用人单位要支付报酬、劳动者要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等。
3.它的内容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核心。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所有权以依法能够自由支配劳动力并获得劳动力再生产保障为基本标志;劳动力使用权则只限于依法将劳动力用于同生产资料的结合。
4.它是人身关系属性与财产关系属性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就其本来意义来说是一种人身关系;用人单位又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物质待遇,劳动关系又同时是一种财产关系。
5.劳动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及当事人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劳动条件均应依法处理。由于生产社会化,劳动关系的概念也就扩大了,它不仅包括直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劳动关系,而且也包括监督、协调、管理等方面所发生的劳动关系。在这里,劳动关系内容中加入了在监督、协调、管理方面的社会关系。在解释这种关系时,指出劳动关系除了包括工时、休假、劳动报酬、职工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内容外,还包括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必须给以物质帮助,在法律形式上表现为劳动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