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丽丽(化名)在市区某电器大卖场当促销员,简单地说,就是厂方派来的营业员,表面上是在卖场上班做营业员,实际上是对厂方负责。孙丽丽坦言,她当初是经过熟人介绍当促销员的,厂方虽然没给自己缴纳养老保险,但碍于面子她也一直没好意思提。然而,如今厂方似乎越来越过分,甚至发展到了拖欠她工资的程度。连生活费都没有的孙丽丽也顾不上什么面子了,直接找厂方驻扬办事处讨工资,结果办事处说要跟总公司汇报,而总公司在南通,办事处说交涉起来会花不少时间,要孙丽丽耐心等待。孙丽丽认为这是对方借故推托。
拆招:促销员从劳动关系上说,属于厂家管理范畴,往往和卖场的关系不大。这部分人的工资由厂家统一发放,由于厂家规模层次不齐,用工水平不同,职工的合同权益也很难有保障。
专家支招:实际上,孙丽丽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发生劳动争议时候,职工常常要到总公司去维权,如果是省内的还方便一些,若是总公司在北京或是上海,那么维权成本实在太高。劳动者进厂时应注意实际用人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如果想到更保险些还要到工商部门了解该公司是否在扬州登记注册了,否则缴不了社保。此外,用工前找准用人单位,这样便于劳动者维权找到出处。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单位“无情”地和王红(化名)终止了两年的劳动关系。王红当时没多想就答应了,那时她认为反正是打工,上哪不是干呢。于是她坚持干到合同期约定的最后一天离开了单位。可离开没几天,王红就听原来的同事说,单位要发年终奖了,正在清点人数呢!王红立马赶回单位,希望自己也能领到那份年终奖。毕竟自己也辛辛苦苦在单位干了一年,单位应该有所回报。可是回去以后,公司财务人员却告诉她发的不是“年终奖”而是“物价补贴”,已经离开单位的职工没有。王红不信,私下打听得知,“物价补贴”核定的标准和去年他们年终奖的标准一样。用王的话来说,公司就是变个“由头”不想给钱。
专家支招:年终奖作为企业的一项福利,其发放标准、发放时间比较灵活,虽然法律没有作硬性规定,在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企业也可以不给所有员工发放年终奖。相反,如果企业与劳动者有事先约定,就应该按照约定发放,对于那些干满一年的员工,他们在离职前,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按比例领取年终奖。如果用人单位借口员工春节前离职不给其发放年终奖,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索取应得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