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对“正式工”和“劳务工”实施差别待遇,实际上是对“劳务工”的歧视。《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也就是说,同一用人单位相同岗位上的员工,无论正式还是非正式,在工资支付上应同等对待。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
“逆向劳务派遣”即用人单位与部分或者大部分职工先解除劳动合同,再指定这些职工与劳务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劳务公司将这些职工派遣回用人单位工作。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用人单位自作聪明,采用逆向派遣的方式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特别是逃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责任,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合法的劳务派遣程序应当是:先由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公司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之后,由劳务公司将劳动者派遣至用人单位工作。逆向派遣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目的,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不得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