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众齐公司支付王先生未同工同酬工资差额17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110元等;判决远洋公司支付王先生未休年假报酬差额1820元以及部分加班费。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一、我国法律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本案中王先生月工资1600元,其他同岗劳动者月工资1800元,远洋公司称其中一人有高级电工证,一人入职时间较长,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据此法院对王先生要求同工同酬的诉求予以支持。二、经庭审证实王先生工龄已达25年,按国家规定其应享受15年带薪年休假。王先生工作期间远洋公司未安排休假,应支付其未休假报酬。三、众齐公司不同意支付王先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理由是“王先生入职时系以兼职身份。”但众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将王先生派遣至远洋公司工作,按法律禁止劳务派遣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因此法院对其“无需与王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辩解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后,众齐公司、远洋公司、王先生均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三方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午报记者 李一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