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该《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各类用工单位以及被派遣劳动者。《办法》共5章48条,分别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监督管理、备用金制度、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义务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
为从源头上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派遣行为,便于用工单位了解掌握正规的劳务派遣单位信息,《办法》提出对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公告制度,劳务派遣单位自工商登记之日起15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为避免用工单位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现象,《办法》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进行了界定,同时规定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前,应当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其用工岗位,未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用工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视为其直接用工,应及时与其补签劳动合同。
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备用金制度,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将备用金存入指定商业银行,用于因劳务派遣单位责任造成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等,实行专款专用。
《办法》还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确告知劳动者有关劳务派遣的各项事项等。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实行同工同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不得扣留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