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草案同时对“三性”作出规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
然而,要对“三性”作出清晰、准确的解释,并不容易。曾经从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钱女士认为,用“主营业务”来区分辅助性还是不够明确,需要再界定一下什么是主营业务。而且,现在每天都会产生很多新兴行业、新兴岗位,该如何去界定它们的辅助性岗位呢?北京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纪经理透露:“用人单位向派遣机构提出的用人条件,基本都是稳定的、能长期从事某项工作的人。所以6个月期限很难满足他们的要求,其实变通的方法很容易,到6个月换一家派遣公司就解决了。”
黎建飞认为,国外的劳务派遣率不超过5%,可以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即按行业区分是否可以实施劳务派遣。比如,规定建筑、矿山等高危行业严格禁止使用劳务派遣;在同一行业中,主流行业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等。
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门槛,也是一项重要的修改内容。草案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且注册资本从“不得少于50万元”(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提高到“不得少于100万元”。
注册资金提高到10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能力是否相应提高呢?那些规模小、承担责任能力差的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会因此退出?信春鹰委员对此表示怀疑,“劳务派遣被滥用,几乎是对劳动合同法的零执行。如果执法仍不严,即使门槛提高到100万元,还是会有规避责任风险的可能。而且,现在很多公司都是混业经营,经济实力比较强,100万元对它们没有什么影响。”
对于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连宁表示担忧:这样很可能给政府官员又提供一个权力寻租的空间。而且,经过行政许可后,是否就可以放任其进行劳务派遣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