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一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劳动力经营模式。一方雇用工人但不使用工人,另一方不招聘工人但实际使用工人,双方通过“劳务协议”的方式确立派遣和用人关系。
世界各国对劳务派遣行业作了不同的规定,大多数国家对劳务派遣进行严格规制和管理。
如德国、荷兰明确规定了某些行业禁止开展劳务派遣,日本则对某些行业限制开展劳务派遣,法国和比利时的法律都禁止开展劳务派遣。
其中,法国对劳务派遣规定最为严格。法国劳动法典中有两个条文直接规定了涉及非法提供劳动力的两种刑事犯罪,即转包工罪和非法出借劳动力罪,如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劳动力市场,减少企业使用具有三方性关系的派遣劳动力,督促企业建立正常的双方性的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实践中,被派遣的劳动者并未向派遣组织提供实际劳动,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也并非由派遣组织支付,劳务派遣实际上是劳动力买卖的一种形式,从劳动经济学上讲,劳动力买卖不应该由第三方获利,其他东西是可以买卖的,但劳动力除外。
为了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避免劳务派遣现象泛滥,正确引导和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结合各国立法及我国的具体国情,笔者建议对劳务派遣用工作禁止性规范或进行严格限制:1.禁止一切营利性的劳动力交易行为,并追究交易行为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传统意义上说,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参加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它是生产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反映。
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其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而劳务派遣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其与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是相违背的。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不仅直接侵犯了相关劳动者的利益,而且也是对公共利益的破坏。如果在劳动合同法中确立劳务派遣制度,就为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全部用工责任和义务提供了合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的宗旨将无法实现。
所以,应在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作禁止性规范,规定禁止一切营利性的劳动力交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或相应后果,追究从事劳动力交易当事人的相应法律责任;或者规定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损害劳动者权益或规避法律、行政法规或违反集体协议的劳动力交易行为无效,造成劳动者利益损害的,由交易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严格限制和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建议起草《劳动关系促进法》,在《劳动关系促进法》中对“劳务派遣”进行严格规范。
可以考虑在《劳动合同法(草案)》已经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条件、劳务派遣时间限制、用人单位的责任分担、同等保护原则等的基础上,规定开展劳务派遣用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规避法律、行政法规或违反集体协议开展劳务派遣行为无效。
同时,还应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劳务派遣方式强迫劳动者置换身份,禁止身份歧视行为;用人单位在依法裁员后6个月内,不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劳务派遣用工应当限制在相应的行业范围和工作岗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多层劳动力派遣或转让劳动力;劳务派遣单位对派遣职工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或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义务的,接受派遣单位有义务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的全部报酬;禁止国家机关、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开办营利性劳务派遣机构,鼓励公益性、无偿性劳务派遣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