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成功后,记者采访了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仁午。刘律师指出,未收到回款也无权拖欠工资。本案中,公司的违法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约定的工资发放方式违法。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2012年10月之前可支取工资的一半,10月后压一个月工资,剩余部分年底放假时结清。”但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关于“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小时、日、周、月为周期支付工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发工资的,应当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即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应当按照规定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的规定,上述“每月支取一半工资”的约定显然违法。
同时,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的要求,皮衣生产公司“10月后压一个月工资”的做法属于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二是关于“自动放弃报酬的”约定违法。劳动报酬是职工的劳动所得,是职工的合法收益,虽然皮衣生产公司与胡先生约定如果他中途辞职视为自动放弃劳动报酬,但由于单位拖欠工资在先,胡先生被迫辞职,所以这一约定不能妨碍他依法讨薪。
三是借口未收到回款拖欠工资违法。原劳动部发布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规定,“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同时又规定除“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三个月”这两种情况外,其他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所以,皮衣生产公司以商场未及时回款、单位与职工有约定等为由拖欠工资的做法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