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前,因我在外打工的女儿遭遇车祸死亡,为索要赔偿,我曾到一家律师事务所聘请律师。律师李某接待了我,并收取我10000元代理费用。当李某随我来到肇事小车所在公司商谈赔偿事宜时,公司要求李某出具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函,而李某却不能提供。究其原因是李某为私吞代理费用,在我缴纳之后没有上交并让所里开具发票,由此也就没有办理本应由所里开具的委托代理公函。由于公司因此拒绝与李某协商赔偿问题,而我又担心由于不懂而吃亏,最终只好无功而返。请问:我能否要求办“黑案”的李某退还代理费用?
你不能要求李某直接担责,但可以要求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退还代理费用并赔偿损失。
一方面,李某的行为违法。《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第四十条也指出:“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而李某身为执业律师,明知自身职责却仍“私自接受委托”,拒不办理委托代理函,收费后也没有“如实入账”,而所有这些都明显与之相违。也正因为李某之举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决定了其与你之间的委托服务合同无效,且从行为开始时起便没有法律约束力。
另一方面,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律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即你有权要求律师事务所退回因缴纳代理费用所造成的损失,以及赔偿因李某导致前往小车所在公司商谈赔偿事宜却无功而返所花去的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费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