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供过于求,劳动者维权底气不足。云南省总工会法律保障部部长王正钢说,带薪休假权和八小时工作制一样,用人单位经常不去遵守。我国劳资双方关系不对等,资方相对强势,尤其是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情况,劳动者竞争压力大,担心因休假被抢走了饭碗,担心领导不高兴影响自己的待遇。很少有人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多数用人单位存在认识误区,认为休假影响效益。蔡继明说,如果企业管理者主动建议员工休带薪假,更能增加员工对企业的认同、归属和凝聚力,工作效率也会得到提高。德国和法国的带薪假平均28天,美国平均是14天,德、法的生产效率并没有因此比美国低。
——政府层面重视不够,监管部门“执法”力度弱。《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至今近5年,很少听说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因为不落实这项制度而被处罚的。记者向一些相关机构了解全国各个行业和地区落实带薪休假的情况,都表示“不清楚”。
——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发挥有限。在国外,如果雇主不依法办事,员工可以找工会或各地公民咨询处寻求帮助,也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诉。北京的监管部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坦言,在我国,职工的休息权与农民工工资拖欠、各种劳动纠纷比起来,并不是头等重要的事,基本上属于民不举,官不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