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等级制度主要是由工资等级表、工资标准、技术(业务)等级标准,以及职务(工种)名称统一表等内容所组成。不论何种形式的工资等级制度,都离不开这些内容,但是侧重点可有所不同。
(1)工资等级表。即各等级之间工资差别比例关系一览表。它表示不同质量的劳动(各工作)之间工资标准的相互关系,是用来确定各职务(工种)的等级数目和各等级之间的工资差别。它由一定数目的工资等级、工资(职务)等级线和工资级差所组成。在制订工资等级表时,先是在“岗位评价”的基础上安排工资等级数目,再确定工资等级表的幅度和划分工种等级线,最后再确定级差。
工资级差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即绝对数表示法与相对数表示法。前者是相邻两个等级的工资标准绝对额之差;后者则以工资等级系数和百分比来确定级差幅度。
工资级差如果采用绝对金额来确定和表示,比较简单易行,便于计算和记忆。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出现随心所欲地、不合规律地安排级差,对这一错误倾向应该注意防止和克服。如果是用工资等级系数来确定和表示级差,则是先确定级差百分比,再算出各级的工资等级系数。所谓工资等级系数就是某一等级的工资标准同最低等级工资标准的对比关系。它说明某一等级的工资标准是最低等级工资标准的倍数,即某等级工资标准同最低等级工资标准之比。知道了最低等级的工资标准和各等级的工资系数,就可以计算出各等级的工资标准。这种办法比较科学,各级之间级差有一定比例关系。但是较为复杂,不易掌握与记忆。因此,有人主张可以运用它的规律,而以绝对金额来确定和表示级差。
工资级差比,则是工资等级表中相邻两级之间工资额之比(常用百分数来表示,所以又称工资级差百分比)。根据相邻两级级差的变化规律,工资级差比可分为等比系数、累进系数、累退系数和不规则系数等。
(2)工资标准。又称工资率,是指按单位时间(小时,日,周,月)规定的工资数额(职员的工资标准亦有称为“职务工资标准”或“薪酬”的)。它反映了某一等级的工资水平,是计算与支付职工工资收入的基础。根据职工在法定劳动时间内完成的劳动定(工作量,工作任务)或实际工作时间,按照所规定工资标准计付的工资,称为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它是职工劳动报酬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多数职工采用月工资标准,但近年来采用小时或日工资标准已呈增加的趋势。
(3)职务(工种)名称统一表。职务(工种)名称统一表是在职能分工的基础上,由国家主管部门对各工作的内容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分析、归类,然后制定出明确的、统一的职务(工种)名称系列表和职务序列。有了统一的职务(工种)名称表,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对各个执行同一职务的不同职工按同一标准对其要求及评价;也才能合理安排或分析各类职工之间的工资关系。所以,各单位应该招待国家制订的有关职务和工种的名称,以及编制、定员标准的规定,不能随意擅自决定。
(4)技术(业务)等级标准。它是对职工担任某项工作(职务,工种岗位)所应具备的劳动能力的技术(业务)规范文件,是划分工作等级和评定职工任职能力及工资(技术,业务)等级的重要依据。它一般包括应知、应会、职责、任职资格、工作实例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