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2)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3)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一种特殊情况所说的“社会活动”包括哪些内容呢?这里所说的“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包括:(1)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2)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3)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5)不脱产的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参加工会活动等。本案中,刘某被人民法院传唤出庭作证,属于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该公司不仅应该批准其请假申请,而且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不得扣减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这里所指的社会活动包括:①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②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③担任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及辩护人;④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⑤《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