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企业具备取证条件的,可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报市劳动行政部门。
(2)市劳动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审查人员按照定点《生产必备条件和质量体系考核评分表》的内容,对申请企业考核评审。并对产品进行抽检封样,送达指定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3)检验单位在收到样品后,应在15日之内,将检验报告报市劳动行政部门。
(4)申请取证企业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发证条件,且抽检样品合格的,由市劳动局颁发《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单位证书》或《天津市劳动安全产品定点生产单位证书》。
(5)经审查不符合取证条件的企业,可进行整改,限期六个月,第二次审查仍不合格,取消申请资格。
(6)已取得劳动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生产劳动安全产品国家认证的企业,为提出办理定点申请,市劳动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证书。
(7)原根据市劳动局津劳护字[1992]24号颁发的定点生产单位证书,须按现行办法重新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
(1) 取得证书的企业必须在产品合格证和外包装物上,注明证书编号及有效期等。
(2) 证书从批准之日算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后继续生产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换证申请。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或冒用证书,违者注销证书和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个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4) 对取得证书的企业,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注销其证书。
①产品质量下降,经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限期三个月整改后,产品经复检仍不合格的;
②企业产品结构调整,不再生产劳动防护用品或劳动安全产品的;
③由于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人身、设备事故的;
3.申请书和考核评分表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申请单位制职业安全已生监察处领取。
摘自天津市劳动局"关于对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安全产品实行定点生产的通知"津劳护[1998]153号(1998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