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单位具备条件的,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无主管部门的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申请书"(见附件一),申请书一式四份报市劳动行政部门。
(2)市劳动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书后,依据《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必备条件考核办法》(附件二)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查、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颁发《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3)经审查,不符合取证条件的,可进行3个月的限期整改;第二次审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1) 证书从批准之日算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经营的,可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向市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查换证。
(2) 在证书有效期内,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应及时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单位名称变更时,须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更改证书申请,并经审查后,换发新证,有效期不变,原证收回。
(3) 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况时,注销其证书:
②经销无生产许可证或非定点生产企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④将盖有"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发票专用"章的销售发票转借他人使用的。
3.《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申请书》、《天津市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必备条件考核办法》,均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申请单位到天津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领取。
摘自天津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审批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的通知"津劳护[1998]182号(199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