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定点经营资格认可证制度,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按产品重要程度,实行定点生产证制度。
2.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先提出书面申请,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劳动保障行政等部门,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由省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劳动保障部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核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
3.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须填写《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证申请表》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经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初审合格后,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对审查合格的企业颁发《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证》,有效期为4年。
生产企业在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定点生产证》有效期满后,仍要继续生产该产品时,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复审,审核合格后换发新证。有效期满后不提出换证书面申请的企业,不 得继续生产该产品。
4.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产品,经各级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产品标准时,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进,并销毁其不合格产品。整改无效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5.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未办理国家《生产许可证》及省劳动保障厅颁发的《定点生产证》或采取伪造、涂改、转让、冒用《生产许可证》《定点生产证》而擅自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或个人,由县以上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其产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