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由于未确保安全,导致被雇农民工段某被机车挤死,10月30日,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济源市某运输公司给付承包方卢某人民币20646.42元。 原告卢某,个人成立装卸工作队,未领取营业执照。2006年元月1日,济源某运输公司与卢某的装卸队签定劳务合同,该运输队将装卸工作发包给卢某,由卢某组织人员从事具体劳务,济源某运输公司按工作量与卢某结算价款。合同第一条约定卢某的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七条还约定卢某的装卸队作为独立法人单位,对下属人员承担独立管理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未进行安全教育致一人死亡 发包方与承包方均担责》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未进行安全教育致一人死亡 发包方与承包方均担责》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953728c78524b0972fcba8007c726f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