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厂(矿)长、经理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厂(矿)长、经理或者法定代表人、主管安全生产的副职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2、企业事业单位厂(矿)长、经理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单位劳动保护工作情况。
对违反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本单位的工会组织有权要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劳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3、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相应的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劳动保护工作。劳动保护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劳动保护知识及本单位的生产、工艺和技术状况,并有解决劳动保护实际问题的能力。
4、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管理、职工安全培训、事故报告、安全卫生检查等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经营者的劳动保护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依法明确双方的劳动保护责任。
6、企业事业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对调换工作的职工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卫生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业安全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作业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企业事业单位不准使用童工。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矿山井下劳动和接触铅、苯、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以及加班加点和上夜班。
9、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10、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定时工作制度。职工的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8小时。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可以不实行定时工作制度。但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11、企业事业单位遇有特殊生产工作任务,经征得职工或者工会同意,可以加班加点。但每个职工每个工作日加点不得超过3小时,每个职工每月加班加点不得超过36小时。
企业事业单位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加班加点的,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制:
(1)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
(2)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者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3)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4)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公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进行抢救和紧急处理的。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加班加点职工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12、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有关劳动条件分级规定,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对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第四级高温作业和严重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应当适当缩短劳动时间。
13、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发放劳动保健食品或者费用,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4、企业事业单位为职工提供的食宿条件,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15、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对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有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的职工,必须及时调离原岗位,安排其治疗或者疗养,并定期复查。
16、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和《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