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层层落实责任,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要抓住不放,组织安监、国土资源、公安、建委、工商等部门和单位,明确牵头单位,加强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加强督促指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要针对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内容,强化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二)抓好协调推进。着重做好“三个结合”:一是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与“安全生产年”活动相结合,重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同时对安全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隐患和问题,要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督促解决;二是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与“企业服务年”活动相结合,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服务,真正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落实到每一级、每一个单位;三是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相结合,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务求实效。
(三)突出工作重点。狠抓煤矿等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安全基础保障水平;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条件;加大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安全防范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四)加强舆论引导。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增强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总结宣传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事故隐患,对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不力、走过场的单位公开曝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宣传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五)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行业管理职责的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建立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督查通报制度,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地、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通报重大问题执法解决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并定期发布。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每月25日前将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开展情况报送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六)严格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重点要对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行为、基层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行政一把手负责制不落实造成安全事故的行为、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行为、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不严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行政监察部门要把伤亡事故查处工作列入监察内容,坚决消除安全生产责任制追究不到位的现象。要通过强有力的安全责任追究,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的层层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