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安全监察行为, 提高安全监察人员队伍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 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 如遇问题,及时报总局。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管理,提高安全监 察水平,促进安全监察队伍建设,根据《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是指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或者县以上地方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依法从事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分为A类(专业技术类)和 B类(管理类)。质检总局负责A类安全监察员和省以上 质监部门的B类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省级 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B类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 核及发证工作。县以上质监部门负责本地区安全监察员 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以下简称 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及管理。安全监察员应当经过 考核,取得考核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 (以下简称安全监察员证)。未取得安全监察员证,不 得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 申领安全监察员证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
(一)属于在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监部门从事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公务员(含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 员);
A类安全监察员应具有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工作、检验检测工作2年或从事特种 设备生产、使用管理工作3年以上,并参加特种设备相关 专业知识培训不少于120学时。
B类安全监察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相关工作、检验检测工作1年或从事特种设备生产 、使用管理工作2年以上,并参加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知识 培训不少于40学时。
第六条 安全监察员职责:
(一)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特种设备 安全的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督促有关单位贯 彻执行;
(二)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 造、维修,下同)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相关 人员实施安全监察工作,按照文件(国质检法[2004]40 号)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工作;
(三)参与制定或者审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标准;参加特种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科技鉴定 、评审工作;
A类安全监察员从事包括行政程序类监察执法(特种设备 以及生产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是 否符合行政许可资格要求等等)和安全技术类监察执法 (特种设备以及生产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工作、检验 检测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等 等);
第七条 安全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 法,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和相关检验检测 工作;
(四)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 娱乐活动;
(六)不准擅自改变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
第八条 申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申请人应当填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申请表(附件1)。申请人向质检总 局申报时,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盖章,由省级质监部门审 核后报质检总局。申请人向省级质监部门申报时,申请 表经所在单位盖章后报省级质监部门。
第九条 安全监察员考核内容包括法律知识、安全监察 业务知识、行风廉政建设等知识。A类安全监察员还应按 承压专业和机电专业分别考核专业技术知识。各类安全 监察员考核大纲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条 安全监察员证有效期为4年。安全监察人员应当 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请换证。
安全监察员在安全监察员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或相关工作,并每年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 监察知识更新培训的,准予换证。
第十一条 安全监察员应当妥善保管证件,不得损毁、 涂改或者转借他人。证件遗失或者损毁后,持证人应当 及时报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报省级质监部门,查证 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发证件。
第十二条 安全监察员辞职、退休或者不再从事安全监 察工作时,应将安全监察员证交回所在的质监部门,省 级质监部门每年年底应将注销证件汇总后按附件6的要求 报送质检总局。
第十三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员。
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A类安全监察员配备比例建议 不低于70%,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A类安全监察员 配备比例建议不低于50%。
第十四条 县以上地方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监察员 的管理,定期对其执法活动、行风廉政等工作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安全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的质 监部门暂扣其安全监察员证:
(二)应当出示安全监察员证而不出示,被投诉2次以上 的;
(三)故意损毁、涂改安全监察员证或者转借他人使用 ,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七条 安全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监督管 理职责的地方质监部门应向所在的省级质监部门报告, 省级质监部门调查属实的,由发证部门吊销安全监察员 证:
(三)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安全监察执法程序,造成 不良后果的;
(四)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受到记过以上 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八条 安全监察员证被吊销2年之内,原持证人不得 重新申领。
第十九条 根据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地方质监部门可 以在乡镇、社区、以及特种设备较为集中的行业和使用 单位以及相关的其他单位,聘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 员。
第二十条 安全监察协管员应当经省级质监部门培训考 核,颁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证》(以下简称协 管员证)后,方可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不得以质监部门 的名义,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做 出具体行政决定。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质监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当地的实 际情况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管理办法,报质检 总局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由质检总局统一 印制,协管员证书式样由质检总局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