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调研之广泛,参与起草的人员之多,条例总则以及具体内容针对性之强,都渗透出一个重要信息: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关注已达成共识,而且要面对高速发展的时代做出更快的反应。
继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未成年人犯罪已经被有关人士列为世界第三大社会公害。
目前,全国有18岁以下的青少年近4亿人,北京市未成年人的数量是275.5万。这其中,涉及未成年犯罪的人数很难有个准确的统计,但是从北京市“未管所”、各区法院、检察院的统计资料中,我们还是可以大体把握其规模、特征和趋向。
近两年来,以北京“蓝极速”网吧纵火案为代表,发生了许多由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犯罪案件。去年全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共收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90件,涉案人数257人。其中主要以抢劫、盗窃、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名居多。
更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犯罪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接近成人化的趋势。例如,一名17岁的男孩就非法组织卖血;协助组织卖淫,这种成人化的特征,是以前未成年犯罪中所鲜见的;还有的通过网络高科技犯罪,假装买主,与在互联网上出售电脑的卖主建立联系,借看货为名,实施抢劫,再倒手把抢来的电脑在网络上出售。
成人化、团伙化、智能化,正成为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三种趋势。
而探究其犯罪行为的核心内容,无外乎侵财、色情、暴力。不难看出,这也和整个社会大背景息息相关。
一些青少年心理研究专家的结论是,现在的未成年人普遍突出的心理就是强烈的金钱观念,希望“发大财”;还有就是信奉必须以“了不起”的作为体现其人生价值。
在北京“未管所”采访,接触到的很多孩子都像唠家常般,脱口就是“现在是金钱的社会”、“在学校里不能受气”、“生活没意思”、“渴望自由”……
去年11月,一个北京少年在自己16岁生日那天用菜刀将母亲砍死。
事后警察找到他时,男孩异常平静:“我这几天像出笼的小鸟,幸福极了,你们把我带走吧,监狱肯定也比家里好。”
一个16岁的来自富裕家庭的独生女,14岁时因在大街上抢劫1000多元被判3年。此前她只读到初一就辍学和男友同居。她解释自己犯罪的理由是“那天躺在家里无事可做,事先我连男友都没有告诉”。
一个18岁的男孩因抢劫猥亵被判7年。事发时,其女友也在现场,如今因为合伙抢劫同时被拘禁在“未管所”。他们抢劫的对象,是一个见面不到20分钟的网友,当时的想法仅仅是“反正呆着也没有事情做”。
据来自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现在青少年犯罪已经占到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涉案年龄十五六岁的少年犯罪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
在“未管所”里做心理辅导的许老师说:“几乎所有孩子的犯罪都跟家庭有着直接联系。这里每天都会有一两个孩子来做心理咨询,主要问题集中在和父母关系、人际交往,以及无法排解的青春期心理情绪。”
在咨询过程中,许老师发现了新出现的趋向。“以前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文化层次比较低的家庭,现在则是高知家庭或者经济条件非常好的家庭,而并非仅局限于我们通常认为的单亲家庭。为什么这样的孩子也会走上犯罪道路?或许与家长对孩子的‘冷暴力’有关,他们对孩子心理成长不够关心,造成孩子们心理畸形。”
女性未成年犯罪增多也是不容回避的现实。对这一人群的犯罪成因分析显示,青春期的未成年女性更容易游走在罪错边缘,她们往往在事先没有明显的犯罪倾向和意愿,在近乎懵懂的情况下就走向犯罪道路。
许老师指出,还有一个趋向就是犯罪的低龄化。很多来到“未管所”的孩子都是才满14岁,刚刚开始承担刑事责任,很多人的实际犯罪年龄比14岁还要低。
“这几年,对未成年犯罪我们一直在强调一系列社会因素,”作为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的佟丽华说道,“但是,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是预防其犯罪的基础性工作,这个理念必须被社会广泛接受。否则,永远不可能真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佟丽华认为,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我们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通常单纯地为预防而预防。“也就是头痛治头,脚痛治脚,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必须转换观念。站在维护孩子权益、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去做这项工作。这种观念的转化会让孩子过上更幸福的生活。”
那么该如何保障这些孩子健康地成长呢?还是要通过立法。“针对未成年人的立法,必须树立正确理念。要为流浪儿童解决生存和教育问题;要为全社会的孩子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避免其受到暴力、色情文化的影响。这是整个立法中要具备的保护理念。”
在这次修订后的“条例”中,突出的六点变化,恰好体现出了对未成年人的预防保护意识:学校应该配备法制校长和心理教师;学生受处分前可以申辩。学校不得以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民政部门最终承担监护责任;严格防范未成年人网络迷失;要区分流浪乞讨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加以不同对待;未成年人状告家长可申请法律援助。
佟丽华认为新“条例”的重要意义远不止于此。首要的一点,在新“条例”的原则部分有三条鲜明地体现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要求,即平等的原则、参与的原则以及最大利益的原则。“这是将公约的规定直接转化为国内立法的成功尝试。”
以前谈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们一直强调的是家庭、学校、社会三方在起作用。“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国家公共权力在其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佟丽华说,“《儿童权利公约》最大的成就不仅是明确了儿童所享有的各项权利,最主要的是把传统意义上国家对儿童的关注由道德行为演变成法律行为。”
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子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事例很多,“蓝极速”网吧案就是典型。对此,“条例”有了实质性的突破,它规定,对父母死亡、丧失监护能力或者监护人监护资格被依法撤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依法担任其监护人。
同时“条例”对儿童产品也尝试性地作出规定,要求在食品以及游乐设施上注明警示标志或中文说明。“很多人还没有看到这条规定所能带来的社会影响。为此加入惩戒性条款,会为将来的民事诉讼提供法律依据。”此前也发生过孩子在游乐场受伤,家长无法追究责任的事例。
新的“条例”出台后,人们自然要关心,它的可操作性如何?落实情况如何?遇到哪些具体问题?
据张丽红介绍,今年1月份北京团市委已经组织北京市所有学校德育处老师开始学习“条例”,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各自的实施办法。
目前,全国已经建立了上百个流浪儿童救助中心,民政部对其实行专门人员、专门地点的救助,而拟建的为离家出走孩子成立的紧急救助机构,还在协调之中。
不过,佟丽华也承认:“作为地方立法而言,所能取得的突破还是有限度的。”
“这次修订不仅仅起到督促作用。在原则上,我们提出的尊重原则,更多地是想引导社会理念。至于监护制度、产品问题、司法制度,可能更多的还需要国家立法规定。地方立法,在权利惩戒上只能是罚款,是不能限制人身自由的。”
站在法律角度,“司法应该对儿童保障方面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实际上,相关立法也存在问题。“佟丽华说,”这些年,很多地方进行了司法改革,比如提出社区劳动,比如提出暂缓判决,从某种角度而言,司法已经走在立法前面。但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制度中,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整部《未成年人保护法》偏软,缺乏可操作性。譬如我们禁止任何场合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但实际出售了怎么办?却没有规定罚责。“
佟丽华因此呼吁全国人大以及有关部门能够真正重视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工作,尽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提上议事日程。
也恰恰由于地方法规的局限性,很多问题“条例”尚未纳入关注的范围。“比如关于国家监护问题,虽然取得了实质性突破,但是与建立一个能够切实保障儿童各项权利的中国监护制度的要求来说,还有差距;比如父母对孩子不履行监护制度或者侵犯孩子权利的时候,可否终止父母的监护责任?如果终止后还屡教不改,或者表现特别恶劣,可否剥夺其监护人资格。这都无明确规定。”佟丽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