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用"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三个条款来对性骚扰进行立法规定。用法律来治疗"性骚扰病",其疗效一定会很好。但是,在具体运用的时候,我们还得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才能使立法意图得以实现。
首先是性骚扰的法律界定问题。我国其他法律虽然对性骚扰包含的可能行为进行了规定,如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刑法中规定有强奸罪、强制猥亵或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等,但规定的都比较含糊。
这次法律直接用性骚扰这个词还是第一次,在以往的法律中并没有出现过,我们虽然在潜意识当中都能明白其大概含义,但用语言表达出来,还是很不容易。我查了一下现代汉语词典,并没有性骚扰这个词,但有骚扰这个词是这样解释的:使不安宁;扰乱。如果加上性这个特定前谓就有了特定的含义,这里的性只能是妇女的性,﹝目前来说是这么认为的,当然如果将来把对男性的性骚扰也规定进来,就更好了,许多目前不能解决的法律难题会得到解决﹞,合起来解释就是:具有侵犯妇女性的过错意识和扰乱行为,使其不安宁。
文字问题可能好解决,但究竟现实生活当中性骚扰具体包含那些行为?举一例,在拥挤的公交车上,一男性青年用手多次抚摸一女子的胸部,大家都知道这是性骚扰,一男领导长期在办公室对一女下属用关于性的污言秽语是性骚扰。但如果一男子多次在女厕所偷拍女孩如厕,女孩并不知道,算不算性骚扰?还有……所以,我们必须用准确的法律用语把性骚扰这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准确地表达出来,才能使执法者有法可依,裁量准确;使施害者和受害者明白此行为的性质,以此自律和自我保护。
其次是法律处罚衔接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此处规定性骚扰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笔者认为并不全面,比如,轻微的性骚扰怎么处理?严重的性骚扰怎么和刑法相衔接?是否可以进行申请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轻微的性骚扰,是否可以建议其本单位进行纪律处分?这就涉及到一个纪律处分、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相衔接问题,只有把几者结合起来,才能把法律落实到实处。
最后是取证和举证责任问题。因为性骚扰一般进行得比较隐蔽,往往难以取证,取证难,会是使这次法律规定能否实施的主要障碍。我认为,司法机关对证据的采用应当灵活一些,还有,可以适当加重施害者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