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医院肿瘤科的护士苏阳怀孕后,因工作中接触的抗癌药品对胎儿有危害,院领导按规定主动将其调离岗位。
当然,苏阳能享受的特殊保护还远不止这一项:
生完孩子后,按国家规定,她可享受长达90天的产假,而在孩子不满1周岁的时候,在每班劳动时间内还享受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还有,每个月的工资条上,苏阳能比男职工多拿一些卫生费……
今天,对大多数女职工来说,享受这样的特殊保护已习以为常了。
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周树森说:“我们年轻时可没有这种特殊保护,就拿产假来说,才8周时间,而且只有在女工占绝大多数的纺织企业才执行哺乳期,还仅限于人工喂养……和过去相比,今天的女职工太幸福了。”
的确,今天的女职工是幸福多了。而幸福却源自有了“保护伞”——《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这项1988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法规,使中国女职工特殊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整整10年来,她给中国女职工的生活带来了巨大改变。
据全总女工部近年来对近2000家国有企业的调查显示,90%以上的企业都有专兼职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干部,能全面贯彻《规定》的占82%;制定实施细则的占97%;女职工经期不从事高处、低温、冷水等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占83%;怀孕女职工能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和调离有毒有害作业的分别占82%和97%;产假90%以上的占92%;有哺乳时间的占96%;哺乳期间不加班加点、不从事夜班劳动的占93%。
当然,这些可喜的数据的取得,除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本身具备的法律效力以外,与国企领导“以人为本,职工至上”的优良传统是分不开的。
在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都有着主动为女工着想,保护女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的故事。
湖北蒲坊集团在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之初,一些单位把《规定》中标准工资理解为档案工资,致使女工产假工资标准过低,集团领导了解到情况后,统一规定产假按100%的岗位技能工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