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题。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行政、诉讼程序不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尤其是女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
一是劳动案件审理周期长。由于劳动争议主要涉及工资、经济补偿、押金、加班费等,数额不大但对劳动者来说是借以生存的资本。但对于行政、诉讼部门所受理的案件来讲,数额是很低的,容易造成忽视。中国现行劳动争议程序是一裁二审制,对于劳动者来说,是无法承受的繁长的仲裁、诉讼程序,要未放弃权利,要未放弃工作打官司。
二是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标的小,因此从经济成本分析,通常律师不愿代理这类案件。
三是由司法行政部门建构的法律援助中心远不能适应和满足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的需求,其次劳动争议案件仅是法律援助案件中的一种。目前法律援助中心还不可能建构专门的劳动法专家代理机制。
四是对劳动者劳动争议的法律服务、援助或帮助,司法行政部门或持不支持态度。
2、对策。尽管法律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其法律价值是为维护劳动者包括女工的权益,但实际情况是女工的社会保护、法律保护不够全面。对此,本文认为要使女工的权益得到保护,不仅要帮助女工树立经济公正、自我保护的观念,而且应对现行劳动争议的司法制度进行改革、变动和完善。
对此,本文作者认为应建立劳动争议两元立法的框架: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和劳动争议诉讼两审终局。申请人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选择诉讼。
根据作者了解,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局在全国率先于2000年专门成立了劳动仲裁院,这也是全国唯一的一家专门审理劳动争议的仲裁院。有一支专门的、稳定的仲裁员队伍。劳动争议仲裁院虽未能脱离劳动局,但仲裁机构已与劳动局的劳动关系处分离。
对于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的改革,重在一个“简”和“快”字,以方便劳动者,尤其是女工。例如,一件资方欠薪劳动争议案,需经历一裁二定,最快也要半年以上,对于女工来说,往往比男工更早放弃,仲裁和诉讼请求权。因此,对劳动争议仲裁案的程序改革为一裁终局制后,再设置一个补救措施,即不服仲裁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复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审的再移交仲裁委重新审理或复查。
此外,应确认和发挥民间劳动争议代理制度以补充国家设置的援助机构的不足,以督促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完善、公正。
劳动争议的成因就目前的劳动环境氛围,可以说主要是资方的明显违法违规所引起。尤其是部分中小外商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缺乏法律意识。其次,法律条文理解的差异以及法律的瑕疵和不完善,以及一部分劳动法律、法规正在修改和制定中,在经济改革开放与吸引外资外商的同时,是否应禁止、阻止野蛮生产。是否应强制违法资方改善劳动者的劳动环境。是否应重视对资方、企业负责人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使资方和企业尊重劳动者的人身权利、人身健康、人身安全以及人格尊严,制定法律、公共政策中,并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使女工得到企业的保护、法律的保护和社会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