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有关规定,职工结婚,酌情给予1至3天婚假。
答: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答:国家工作人员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夫妻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
答: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答: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答:女职工怀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至此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42天产假。
答:女方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20天。
九问,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怎样处理。
答: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问,女职工分娩时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怎样处理。
答: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查检和分娩时,其查检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