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原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副主任张帅向记者公开了一组关于女性职场性骚扰的最新调查数据,并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了解读。
调查表明:曾经历过不受欢迎的骚扰行为的女性被调查者中,有17.2%遭到来自上司的骚扰,28.7%遭受了来自同事的骚扰,54.1%表示曾遭受来自同事和上司以外的骚扰,包括顾客、患者等因职业需要而要与之打交道的人群。
同时,对于骚扰源的分析显示,骚扰来自上司的情况在行政机关发生率较高,有24%曾遭遇过性骚扰的女性表示受到的骚扰来自单位领导,这是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而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合资和外资企业中,如果女性被骚扰,那么这些骚扰有3成多的可能性来自她的同事。
在那些遭遇过性骚扰的女性中,受到来自上司的骚扰最多的是管理岗位的女性,其有23.8%表示有过此类不愉快经历。有3成多文秘岗位(34.8%)、服务岗位(30.4%)以及技术岗位(30.1%)的女性曾遭到过来自同事的性骚扰。
“面对性骚扰,除了特别严重的性骚扰行为,受害女性的反应基本上是‘集体沉默’,大多数女性遇到骚扰时,一般都是采取尽量躲避的方法,只有极少数女性选择报警。”张帅说,这是因为绝大多数女性对这种事情感到难以启齿,更怕公开后会有损自己的名誉,甚至会给家人带来负面影响。而那些遭遇上司性骚扰的女性选择沉默还出于害怕上司给她“穿小鞋”,甚至为此失去工作。
在北京一家公司做文秘工作的于珊告诉记者,她也曾遇到过上司给她讲黄色笑话、发黄色短信的情况,但只要对方不是很过分,为了保住这份工作,她也就能忍就忍了。于珊表示,如果实在受不了就干脆辞职,但也不会因为一般的性骚扰就去报警或者打官司。
举证难造成性骚扰案件难胜诉
大多数遭受性骚扰的女性选择沉默的一个更现实的原因是,性骚扰案件取证非常困难,很难打赢官司。
调查数据显示:在单位,有20.2%的女性表示经历过不受欢迎的黄色笑话和故事;13.4%的女性表示遭遇过不受欢迎的黄色图片、短信;5.7%的女性经历过不受欢迎的身体抚摸。最为严重的是,平均每25个女性被调查者中就有一个曾遭到过强行性行为。
“摸你一下就去告他性骚扰,谁能证明万一他反咬你一口,岂不是里外不是人。”于珊说。
“性骚扰案件败诉更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法律对有关性骚扰的规定不够详细和明确。”张帅介绍,性骚扰一词最早在我国法律中出现是在2005年8月通过的修正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虽然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条文,但没有对性骚扰作出明确界定,存在“灰色地带”,同时也没有提到工作场所性骚扰的问题,而职场性骚扰问题直接关系到职场女性的人身权和劳动权。
“尽管有关性骚扰的规定在地方立法上有所突破,但法律法规间协调严重不足,且无明确司法解释。虽有一些法律隐含着禁止性骚扰的精神,但立法指向含糊,司法实践中仍缺乏判决依据。同时,司法理念滞后,也是导致法院仅是机械地在法律简约框架内审理此类案件,难以有效保护职场女性的合法权益。”张帅补充说。
制定性骚扰防治法维护弱者权益
调查中,42.8%的被调查者表示,其所在单位没有禁止性骚扰的规定,表示有此相关规定的,只占全体被调查总数的26.9%.其中来自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近7成表示“本单位没有禁止性骚扰的规定”,比例最高,远高出排在第二位的“事业单位”28.7个百分点。
张帅认为,法律应当首先科学界定性骚扰内涵。他建议,对性骚扰内涵采取例示性与概括性相结合的方法,使人们更容易判断什么行为属于性骚扰范畴。
另外,在立法内容具体设计方面,应注意改善弱者寻找法律帮助的传统法律路径。因绝大多数性骚扰案件中存在权力与控制关系,加上性骚扰所具有的隐蔽性,可以考虑制定性骚扰防治法,并对有关问题适度量化,厘清相应法律关系,明晰法律责任,增强法律可操作性。
“另外,在禁止性骚扰立法中还应当对用人单位的责任进行明确和细化,要求单位内部建立性骚扰的投诉机制,并要对员工进行禁止性骚扰和遭受性骚扰后救济途径的培训。同时,还应加大对性骚扰受害者的损害赔偿力度,明确各方责任,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张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