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1985年9月3日)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管理工作,促进劳动保护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矿山安全监察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安排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项目的申请和审核:
一、各有关单位根据劳动保护科研规划的要求,每年应编制下年度的《科研项目计划表》(见附表1),并于八月底以前,按项目的内容分别报劳动人事部的劳动保护局、矿山安全监察局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三个局)。
二、对报来的《科研项目计划表》,三个局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平衡审核,将初步选定的项目分别通知有关单位。
第四条接到初选项目通知的研究单位,应尽快进行项目的调研和论证。将调研论证材料和《开题报告》(见附表2),按项目的内容分别报三个局。经审核报国家科委同意后,由劳动人事部下达。
第五条项目的承担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使研究工作按计划进行。要求每年年终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包括经费),将检查结果按项目的内容分别上报三个局。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应签订合同,双方要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条款。不经协商同意不得片面地变动和终止。
第七条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如果发现项目技术方案有严重问题或发现项目重复,需要变更或撤销原项目时,项目的承担单位要及时提出变更或撤销的理由,按项目的内容分别报有关局批准。